1998年1月16日 冀地税征函[1998]3号
各市地税局征管科(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即国税征
函[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补充以下三点,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为作好新旧报表报送的衔接工作,1997年度征管情况分两次报送。第一
次按现行表报送,并在1997年度征管报表汇审工作会议上,汇审现行表一至三、
表六以及省局的增补表,现行表四、表五、个体私营建帐情况报表二至四停止报送,
并不再汇审;第二次按新表四至表六于1998年3月10日前报出,届时省局将组
织汇审。
二、报表时间:新表启用后,各市务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表一至表六以及现
行报表六报出,其新表六由各市地税局按报表说明向同级国税局提供有关资料的同时。
抄报省局征管处。
三、各市报送报表时,应附送简要的文字说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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