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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马耳他、韩国、印度相互免征海关业务有关税收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4]15号颁布时间:1994-11-25

     1994年11月25日 冀国税外发[1994]15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4]6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马耳他、韩国、 印度相互免征海关业务有关税收的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马耳他、韩国、印度相互免征海运业务有关税收的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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