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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5]81号颁布时间:1995-10-13

     1995年10月13日 冀国税外发[1995]81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自1994年机构分设以来,我省涉外税收工作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国家税 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新税制,狠抓涉外税收征管,不断探索征管改革的新 路子,为我省涉外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还存在 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工作被动;有的地方忽略了涉外税收工作的特殊性,出现了多口 管理情况,或按内资企业进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还有的地方只顾抓涉外税收收入, 没有很好地落实涉外税收政策,影响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 有损于涉外税收工作的严肃性、统一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增加外商来我省投资 的疑虑,如处理不好,对我省利用外资也会产生影响。为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 关规定和涉外税收工作的特点,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涉外税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领导。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渠道在不断拓宽,一些大 型国营骨干企业也在积极与外商合作,进行嫁接改造,涉外税收征管任务将会越来越 繁重。为了维护国家权益,我国政府已同46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 37个税收协定已生效执行,贯彻执行税收协定的工作任务也在加重。因此,各地国 税局领导要充分认识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涉外税收工作当作一项重要 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涉外税收工 作。   二、建立健全涉外税收机构。建立健全涉外税收机构,是开展涉外税收工作的组 织保证。只有设立专门的涉外税收机构,配备专职涉外税收人员,才能使涉外税收工 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三定”方案所确定的职责,省局要求, 市、地国税局都要成立涉外税务分局,兼有处(科)和分局双重职能,负责所辖县 (市)的业务指导和市区范围内的涉外税收的税政、征管和稽查;县(市)国税局凡外 商投资企业在10户以上的,也应成立涉外税务所,兼有科(股)和所双重职能,负 责全县(市)涉外税收的税政、征管和稽查。凡机构不健全、职能发挥不到位的地方, 应尽快建立健全机构,充实涉外税收人员,发挥应有职能作用,保证涉外税收工作 的顺利开展。   三、严格执行涉外税法。涉外税收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征管检查难度大 的工作,而且与外商打交道,征收涉外税收,必须严格按照涉外税法的规定执行,以 取信于纳税人。因此,各地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征税过程中,绝 不允许超越涉外税法规定,自定涉外税收政策,随便减税免税。也不允许只强调涉外 税收任务,不注重贯彻落实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更不允许把外商投资企业按内资企业 进行征收、管理。对有些不够明确的问题,各地暂不作处理,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 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四、认真做好反避税工作。随着跨国投资的增多,外商为了获取高额收益,往往 利用投资作价、高价购进、低价售出等手段,将一部分利润转移到境外,逃避在中国 纳税。为此,我国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列入了反避税条款,国家 税务总局也制定了反避税的具体操作规程,为我们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 但是,由于各地对反避税工作重要性缺乏认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工作基本上没有 起步。为了把我省反避税工作开展起来,省局要求,各地涉外税务部门要成立反避税 小组,结合日常检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从调查入手,逐步摸索经验,力争在年内取 得进展。   五、各地要按此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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