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对外支付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需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函

冀国税外发[1997]50号颁布时间:1997-09-08

     1997年9月8日 冀国税外发[1997]50号    河北省外汇管理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 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 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 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为了维护国家权益,配合我们做好涉外税收工作,请你局在批准企业对外支付上 述款项时,应让其提供当地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或免税证明;没有税务机关完税证或免 税证明,不予对外付款,以保证税法的贯彻执行。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