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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2]22号颁布时间:2002-01-28

     2002年1月28日 冀国税发[2002]2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 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的要求,省局制定了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增强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 识,提高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行政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工作,适用本 办法。 ? 第三条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以下简称已结案件)的评议,是指对本机关内设机构、 直属单位已结税务行政案件进行检查,并对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事实证 据、文书使用等是否规范、合法而进行的综合评审。 ? 第四条 已结案件的复查,是指在已结案件评议的基础上,发现原案件定性不准、 证据不足、处罚明显失当,或存在其他严重问题,对其进行的重新调查或处理。 ? 第五条 已结案件的评议范围,是对上一年度内税收管理、税收监控、案件处理、 处罚、法律救济中与纳税人有直接联系的所有案件。 ? 第六条 已结案件的评议内容: ?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 (二)依据是否准确; ? (三)程序是否合法; ? (四)处理、处罚是否适当; ? (五)文书使用是否规范; ? (六)法定期限是否超越; ? (七)其他有关事项。 ? 第七条 对已结案件的评议,每年一次。对已结案件的复查,应不低于被评议案件 总数的5%,但最低不能少于2件。 ? 第八条 在评议年度内,对已结案件到500件以上的,评议比率为10%;已结 案件达到300件以上的,评议比率为15%;已结案件达到100件以上的,评议 比率为20%;已结案件达到20件以上的,评议比率为30%;低于20件的,全 部评议。 ? 第九条 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税务行政执法监督委员 会组织领导;法规机构或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 第十条 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工作,实行层级管理。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本级和 各市国家税务局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并对县、区国家税务局已结案件进行抽查。 ? 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本级和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已结案件进行评议、复查,并 对基层执法单位已结案件进行抽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本级所有执法单位作出已结案件进行评议、复查。 ? 第十一条 对已结案件评议、复查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成立评议、复查小组, 每个小组可由2-3人组成。 ? 第十二条 被评议、复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评议、复查小组的工作, 如实介绍情况,及时提供案卷资料,不得隐瞒各种被查资料。 ? 第十三条 评议、复查小组在评议、复查时,对涉及原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主动回避。对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 第十四条 应当建立《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登记簿》,记载本机关已结案 件的评议、复查结果。 ? 第十五条 已结案件的评议程序: ? (一)向被评议单位下达评议通知,确定被评议案件的期限和范围; ? (二)到被评议单位调阅上年度已结案件登记簿,根据已结案件的总数,确定应 评议案件的数量; ? (三)根据已结案件(卷)编号或档案资料编号随机抽取评议案件的卷宗。按照 评议内容,开展评议工作; ? (四)评议工作结束后,写出《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意见书》。《税务行政已 结案件评议意见书》的内容包括:被评议税务机关的名称、评议数量、评议结果、存 在问题、相关责任、纠正意见及改进建议。 ?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存评议机关备查,一份留被评 议机关存档。 ? 第十六条 已结案件的复查程序: ? (一)由评议小组确定复查案件,原案件处理机关按照评议小组的要求选派人员 协助复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二)需要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调查核实的,所需文书由原案件处理机关提供; ? (三)案件复查完毕,写出《税务行政已结案件复查报告》。《税务行政已结案 件复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复查的基本情况、复查中新发现的主要问题、对被复查案 件的处理意见。 ?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复查报告》一式二份,一份存评议机关备案,一份留被复查 机关存档。 ? 第十七条 对被评议、复查的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 (一)对原案件处理涉及少缴、未缴税款的,应当依法追缴少缴或未缴的税款; 涉及多征税款的,应当依法予以退还; ? (二)对原案件处理决定定性不准,应给予行政处罚而未处罚的,应依法重新作 出处罚决定;对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而未移送的,依法重新办理移送手续; ? (三)对原案件处理(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准确,违反法定程序, 滥用职权,隐瞒事实真相,帮助或唆使纳税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河北省国家税 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者的执法过错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 行政或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 对应纠正的评议、复查案件,要正式下达《税务行政执法过错纠正通 知书》。被评议、复查机关收到《税务行政执法过错纠正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履行,并从履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履行结果报评议、复查机关。 ? 第十九条 对被评议、复查的案件,要作出办案质量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 论。   凡有执法主体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使用不准确,缺乏主要证据,影响案件 定性或处理结果的案件,为不合格案件。 ? 对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结果不大的一般性错误案件,可视为基本合格案件。 ? 对案件定性、处理结果没有影响或没有错误的案件,为合格案件。 ? 第二十条 凡合格和基本合格案件达不到被评议案件总数85%,或个别案件因执 法过错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即为评议、复查案件不合格单位。 ?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次评议、复查案件不合格的单位,对单位领导和案件承办单位负 责人、直接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在所属系统内予以通报。 ? 连续二次评议、复查案件不合格的单位,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 任追究办法》,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 连续三次评议、复查案件不合格的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和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调 离执法工作岗位。 ? 第二十二条 对评议、复查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情节严重的 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定期将已结案件评议、复查情况进行通报,以警示所有执法人员 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 第二十四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和所辖下级税务机关上 一年度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家税务局。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登记簿(略) ?  2、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意见书(略) ?  3、税务行政已结案件复查报告(略) ?  4、税务行政执法过错纠正通知书(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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