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8日 冀国税函[2001]14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
知》(国税函[2001]2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实施涉外审计规程工作的领导。省局将成立由主管涉外税收工
作的局领导任组长,涉外处处长任副组长的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工作领导小组。各
市局除成立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领导小组外,还要确定业务骨干成立若干小组,集
中力量开展好涉外税务审计工作。要求在7月15日前把各市领导小组名单、审计小
组名单报省局。
二、继续加强对涉外税收人员的培训。派人参加过总局培训的市局,要搞好基层
培训,认真组织好自学。省局拟在三季度举办一期业务骨干培训班,系统学习税务审
计规程、审计经验的借鉴、审计方法的运用及审计技能的提高等。
三、结合我省2001年工作要点中对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工作的要求,把实施涉
外税务审计规程作为全年一项重要工作,各市要制定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计
划。在提高认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好学习和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抓
好实施工作。同时,省局将根据总局要求,将《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实施工作列为全
年涉外税收工作考核内容,迎接总局2002年上半年对实施情况的检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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