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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通知

冀国税发[2001]150号颁布时间:2001-08-21

     2001年8月21日 冀国税发[2001]15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国税发 [2001]8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各级一定要高度重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提高认识。对上级督办案件要认真落实承办单位,层层落实责任,设专人进行管理, 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凡列入总局和省局督办的案件,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查处 方案,抽调强有力的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办案条件。案件查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 情况主动地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案件查 处进度,迅速结案。   二、省局督办的案件主要包括:总局督办案件;省委、省政府批办案件;省局领 导批办案件;在各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它案件;各市 国税局报请省局督办的涉及外省、市的重大案件。   三、对总局和省局督办的案件,省局(稽查局)向案发市国税局发出《河北省国 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国税局接函后迅速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单 位,制定查处方案,按照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填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和查处工作 进展情况报告(上述函、表参照总局文件的格式制定)。   四、各市国税局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并报省局(稽 查局)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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