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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发票工本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字[1997]第53号颁布时间:1997-02-25

     1997年2月25日 冀价行费字[1997]第5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发票工本管理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发票工本管理费由10%调整为15%。   二、发票工本管理费纳入预算内管理。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本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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