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319号颁布时间:2001-09-28
2001年9月28日 冀国税函[2001]31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办案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根据总局《关于加强稽查办案补助经
费管理使用的通知》(稽便函[2001]20号)精神,省局制订了《税务稽查办
案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
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办案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稽查办案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稽查办案补助经费管理使用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帐户管理暂
行办法》以及省局《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办案补助经费是指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打击偷税骗税的违法
犯罪活动,根据各地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实际支出,由上级税务机关酌情拨付的一项
补助费用。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查处的增值税税收违法案件和涉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
偷、骗税案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属于稽查办案补助经费列支范围。
第二章 稽查办案补助经费来源
第四条 税务稽查办案补助经费主要来源:分为上级税务机关拨款和本级税务机关
补助两部分,以上级税务机关拨款为主、本级税务机关补助为辅。
第五条 税务稽查办案所发生的费用在上级税务机关拨付的办案补助经费中据实列
支,不足部分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弥补。
第三章 稽查办案补助经费拨款原则及方式
第六条 稽查办案补助经费拨款以各级稽查局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入库数及处罚率为
主,结合上级交办的大案要案查处情况,确定具体的稽查办案经费分配比例和数额。
各市在分配稽查办案补助经费时应结合实际,不搞一刀切,但应体现向基层倾斜、向
经费困难单位倾斜的原则。
第七条 稽查办案补助经费分配由各级稽查局拟定经费补助分配(使用)方案,经
国税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由计会部门拨付。
第八条 各级稽查局应设立税务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举报奖励基金按稽查办案补助
经费来源的10%提取,跨年度使用。各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举报奖励基金统一掌
握,集中使用,但必须单独记载、专款专用。
第九条 稽查办案补助经费按预算级次实行逐级拨付方式,即省局拨付各市局、市
局拨付各县(市、区)局。
第四章 稽查办案补助经费用途
第十条 税务稽查办案补助经费,是用于各级稽查局为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所发生的
相关费用,具体用途可以分为税务机关办案费用、委托公安部门协助办案费用和奖励
案件举报人费用。其中税务机关办案费用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五章 稽查办案补助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计会、机关财务部门负责对税务稽查办案补助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
监督,各级稽查局负责办案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
第十二条 税务稽查办案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分级(帐页)核算,不得挪作它
用。
第十三条 市级稽查局经审查批准可以保留或开设机关财务核算帐户,但必须建立
健全帐目,进行正确核算,并接受上级或同级计会、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单独开
设帐户的,由同级计会或财务部门代管,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稽查办案补助经费核算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经费核算和管理制
度,按规定上报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稽查办案补助经费经办人员、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办事,
实事求是,据实列支;对不属于办案补助经费支出范围的,不能列支。
第十六条 各级稽查办案经费管理或经办单位在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逐级上报
“稽查办案经费支出统计表”和“办案经费支出汇总表”。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稽查办案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对擅自挪用、挤占稽查办案补助经费的现象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