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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将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纳税按5:5比例入库规定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7]123号颁布时间:1997-11-24

     1997年11月24日 冀国税发[1997]12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将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 值税及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5:5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 地方金库”的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7]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如存在上述情况和问题,请立即纠正。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将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及 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5:5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的规定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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