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24日 冀国税发[1997]12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将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
值税及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5:5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
地方金库”的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7]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如存在上述情况和问题,请立即纠正。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将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及
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5:5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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