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字[1996]第154号颁布时间:1996-06-10
1996年6月10日 冀价行费字[1996]第154号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
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不分经济类型)每证收费50元,包括镜框、正本、副本以及
公告、宣传、损耗、保管等费用。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
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票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
各级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应严格按冀财预字[1994]79号《河
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和冀财预字[1995]47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
算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纳入预算内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税务
登记证工本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和收费入库情况向同级税务部门拨付税务登记管理经费。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税务登记证发放工作的领导,严格按发放范围发证,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外加收费用。各级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定期向同级财政
部门报送有关税务登记收费的预决算情况,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税务登记证收费的文
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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