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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传销企业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冀政办传[1997]114号颁布时间:1997-09-10

     1997年9月10日 冀政办传[1997]1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非法传销活动在我省有猖獗之势,因传销而引发的各类纠纷、矛盾、 投诉日益增多,干扰了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为加强对传销企业的监督管理, 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非法传销活动要高度重视,深刻 认识加强对传销活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制止非法传销活动的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 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非法传销这股歪风。   二、加强宣传力度,造成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强大声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 特别是新闻舆论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传销管理法规和政策,把非法传销的危害 向广大群众讲清楚,提高群众的鉴别力和风险自理意识,动员全社会共同抵制非法传 销活动。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传销企 业的监督管理。一是对批准的传销企业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传销 资格。二是对传销商品的质量要经有关部门检验,价格要报物价部门核准。质量检验 合格证、价格核准证明要向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三是传销企业举办大 型活动,如培训班、传销员集会等,其活动方案要向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 案并接受监督管理。四是每季度要向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传销员人数及 名单、传销产品数量及金额、支付传销员报酬等情况。五是对传销企业的负责人和传 销员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教育,监督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传销员要进行资格审 查并登记备案,颁发《传销员证书》,凭《传销员证书》开展传销活动。凡未取得《 传销员证书》开展传销活动的即为非法传销,坚决予以取缔。   各级政府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技术监督、物价、税务、司法等部门,集 中力量,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传销活动。打击的重点是:擅自开展传销活动的; 利用虚假广告引诱甚至强迫不明真相者交纳会员费,购买传销商品发展传销网络的; 伪造《准许多层次传销意见书》或者利用合法传销企业的名称进行传销的;跨地域、 超范围传销的;利用传销网络进行非法培训,传播文化垃圾的;机关干部、军人、学 生等国家禁止搞传销的人员参加传销的;单层次传销搞多层次传销的等。对查获的非 法传销案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四、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协同作战。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税务、 公安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经登记注 册擅自开展传销活动和超越核准登记的传销区域、产品品种、传销方式进行传销等违 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公安部门对利用传销搞非法集会、培训,从事封建迷信、非法 宗教、帮派团伙等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阻碍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的, 要依法严肃处理。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传销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产品质 量法规的行为要严厉打击。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传销产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尽快制定传 销产品价格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牟取暴利的,依法予以惩处。税务部门要加强对 传销企业的税务登记和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要结合当地实际, 采取果断措施,尽快抓出成效。对工作不认真,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社会不 安定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各地在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 事项,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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