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8]17号颁布时间:1998-06-11
1998年6月11日 冀国税外发[1998]1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新办外商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同时,从1999年1
月1日起,对老三资企业也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在这种形势下,为了简化审批手
续,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适当下放出口退税审批管
理权限,现对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石家庄市及所辖县(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仍由省局审批:其他
省辖市国税涉外分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也由省局审批;其他省辖市所辖
县(市)、区国税涉外分局(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由各市国税涉外税
收管理机关审批。此前已由省局审批的,不再作调整。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手续、各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核的内容、
使用的印章、应负的责任等,仍按冀国税发[1997]7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个别地方印章不规范的应规范,要按文件要求的尺寸立即刻制。
三、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市要严格把关,一旦发现情况,立即向省局反
馈,坚决防止出口骗税事件的发生。省局为加强监督,随时下去检查。
四、“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由省局审批的,使用附表1;由市涉
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的,使用附表2。请各地按样表自行印制。计算机打制的申报表
也按此精神办理。
五、建立出口退税进度快报制度。各市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应于每月5日前,每季
终了后5日内将出口退税进度情况填入附表3、4报省局涉外处,以便及时了解和掌
握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进度及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各市要将所审批出口退税企业的名称、退税金额填入附表5、6,并将企业
出口的产品名称填入备注栏,按月汇总,上半年于7月31日前,下半年于次年1月
31日前报省局涉外处。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
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
出口退税进度情况季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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