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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发票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冀国税征发[1998]17号颁布时间:1998-11-20

     1998年11月20日 冀国税征发[1998]1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各发票定点印刷厂:   为加强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提高发票源泉控管质量,省局制定了发票定点印刷 厂印制发票具体管理办法,作为冀国税征发[1995]6号文的补充。现印发给你 们,各发票定点印刷厂要严格遵照执行,各市国税局要认真监督、检查、抓好落实。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发票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为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后的管理,确保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及时、准确的 送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发票印制管理   1.发票定点印刷厂在印制发票过程中,必须要有印制发票的专门车间和专机。 并在每个印制环节都要有专人负责(挑选印刷技术水平高,思想品德好的人员),整 个过程由车间主任负责,车间主任向厂长负责。车间主任及各环节负责人姓名必须上 墙。   2.发票定点印刷厂必须按照省、市国税局征管部门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 的要求印制发票,不得多印或少印,不得转让或委托其他厂家印制,不得接受任何单 位的委托承印属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的发票。发票完工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并填报“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   3.发票监制章要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即:监制章的中心与票头第一行字 样长度的中点和第二行字样长度的中点在一条直线上,两行字中间的间隔为四毫米, 误差左右不超过二毫米,上下不得超过一毫米,套印字迹要清楚。   4.发票联的印色和专用纸的使用等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发票字体要 符合省国税局《发票样本》的要求,不得随意改动。   5.发票定点印刷厂要设专人对国税征管部门所提供的标准票样进行制版、校对。 在印制过程中要设专门质检员进行检查,从版面、文字、套印、联别、装订、联数、 订本、号码起止到成品裁切等工序要层层把关,不放过每一个环节。   6.在印制过程每道环节的交接手续,都要有负责人、经手人查点签字。   7.发票印制装订中出现的残次边角余料,严禁随便乱放,要建立《残次防伪纸 登记簿》,及时清理、登记后返回库房保管,定期报税务机关核准后销毁。   8.发票印制完毕后,要按顺序号以25份为一本装订,然后三、四联发票以1 00本为一包、五联以上以80本为一包上下装夹板用塑料绳扎紧打包,并用牛皮纸 包装,贴好标签,注明发票名称、联数、市名称、起止号码、包号。   9.成品发票由质检员和保管员共同监督入库,做到数量准确,码放整齐。成品 发票不得在车间过夜。   二、仓储及运输管理   1.发票定点印刷厂要设立专用库房存放成品发票,防伪用品要单独库房存放不 得与成品发票及其它物品混放,发票监制章要用专用保险柜存放;成品发票库房及防 伪用品库房要达到“五防”要求,即“防火、防盗、防霉、防虫、防鼠”。要经常检 查,随时清除事故隐患。出入库发票要严格手续制度,及时登记入帐,做到帐、物相 符。   2.发票定点印刷厂要按照省市国税局征管部门的发票调拨计划,负责用专车专 人把成品发票送达指定的市(县、区)国税局,并必须有1-2名保安人员押送,中 途不得随意停留,更不准擅自离车。   三、台帐管理制度   1.发票定点印刷厂要建立《发票监制章支领登记簿》,要有专人管理发票监制 章,坚持使用支领完立即交回制度。要坚持按次登记交回日期、数量和经办人签字制 度。每月检查一次,发票监制章要存放保险柜内,确保发票监制章安全。   2.加强对防伪用品管理,建立《防伪用品领用存登记簿》和《残次防伪用品登 记簿》,并责成专人负责,严格支领手续。要按每次印票量准确计算防伪用品数量, 对损坏不能使用的残次防伪用品更换要有发票车间主任签发的出库凭证,要对防伪用 品领、用、存情况和残、次防伪用品的更换情况,分别逐笔认真登记,保证帐物相符 和防伪用品安全。   3.妥善保管好省市国税局下发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及所附票样、文件规定等。   四、质量检验制度   1.定点厂设专职质量检查员一名,负责发票在印制过程中的质量检验工作,做 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予出厂。   2.排版人员要严格按照票样规定进行排版,字体的大小、格式与票样相符,不 得随意改动。   3.印票时版面要清晰、墨色均匀、套版准确,不涂不改、严禁改码、漏码。并 随时用紫光灯检查防伪油墨是否具有荧光反应。   4.装订车间负责对印制数量进行清点验收。配页要求无残页、无少页、无倒头、 无折角、无错页、无号码颠倒等问题。上下联金额线误差不得超过0.5毫米,且 每本发票要过针。   5.裁切人员要保证裁切质量,做到前后尺寸相符。刷胶要满,不开本、不开胶、 订钉要实。裁出的成品无油脏、无毛刺、无刀花、打捆紧、数字准、号码清、封签 齐。   6.发票定点印刷厂违反上述任何规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发票定点印刷厂资格。   7.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发票定点印刷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或另行 规定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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