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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0]7号颁布时间:2000-04-30

     2000年4月30日 冀财税[2000]7号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 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认真审查,不得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或延长 执行时间。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税法,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越权制定新 的优惠政策,地方已自行出台与《通知》不符的优惠政策,要立即清理纠正。   三、有关所得税问题,结合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0]38号)中的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 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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