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30日 冀财税[2000]7号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
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认真审查,不得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或延长
执行时间。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税法,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越权制定新
的优惠政策,地方已自行出台与《通知》不符的优惠政策,要立即清理纠正。
三、有关所得税问题,结合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0]38号)中的规定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
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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