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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通知》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5]66号颁布时间:1995-08-08

     1995年8月8日 冀地税发[1995]66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财税字(1995)27号文《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 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述 科研生产企业的军品销售额及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市、地地方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 门核批。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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