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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自然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5]79号颁布时间:1995-10-19

     1995年10月19日 冀地税发[1995]7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进我省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近省政府 下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股份制试点的通知》(即冀政[1995] 51号文件)。《通知》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自然人股东分红,目前可按银行同 期定期存款利息(含保值)为基础超过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统一政策执行口径,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股份制试点企业自然人股东分红,仅限于按照红利。   二、执行时间。股份制试点企业自然人股东分红,扣除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保值贴补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向自然人股 东分配1994年度红利(含配股),在今年9月底前兑现的,仍按全额征收个人所 得税。   三、利息扣除的计算。鉴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只能依法转让,不能 退股,持股期限不能确定的情况,对股份制试点企业自然人股东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扣除,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和企业分红方案规定分配股利的当 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计算。企业或股东因故没有按期支付或领取的,计 征个人所得税时,延期期间的利息和贴补利息不再扣除。   四、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对股份制试点企业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手续。 扣除银行利息和保值贴补利息的数额由代扣代缴单位计算,并列出清单,主管税务机 关要对股份制试点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定期进行检查,保证税款计算正确, 及时足额解缴入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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