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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二发[1994]19号颁布时间:1994-12-21

     1994年12月21日 冀地税二发[1994]1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 附件: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 加强对企业和其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用下年度所得弥补亏损 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根据税法规定,本办法所用“亏损”、“所得”两概念,不是指企业根据财 务会计制度核算的“亏损额”和“利润额”,而是指经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 税调整后“亏损额”和“所得额”。   三、本办法适用于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正确核算盈亏,并按规定向 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四、下列纳税人的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1.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盈亏,不按规定向税务 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的纳税人。   2.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五、弥补亏损的方法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纳税年度的所 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六、纳税人弥补亏损的审核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核实亏损数额后方能按规定弥补。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每个亏损年度都要如实填报《纳税人亏损审核表》。主 管税务机关要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严格审核纳税人亏损金额。同时, 填列《纳税人亏损审核表》。对经审核确认的纳税人亏损金额,主管税务机关要分年 度建立台帐备查。   3.纳税人以后年度实现盈利后,在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要填报《纳税人弥 补亏损核准表》,连同本年度企业纳税申报表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过的《纳税人亏 损审核表》,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后,写出书面报告, 报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批准。   七、核准纳税人弥补亏损的权限   县、市(区)属及其以下纳税人弥补亏损, 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准; 地、市属及其以上纳税人弥补亏损,按纳税人的隶属关系报同级地方税务局核准。   八、对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纳税人亏损金额,在以后盈利年度计征企业 所得税时,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不得扣除。   九、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度起实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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