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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总额基数及缩短折旧年限审批权限的通知

冀地税二发[1994]20号颁布时间:1994-12-23

     1994年12月23日 冀地税二发[1994]20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企业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缩 短折旧年限审批权限的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工资基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 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 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鉴于目前国家允许多种工资形式并存,为了统一政策,现将 企业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基数明确如下:   1.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当年核定的工资基数和实发的单列工资数提取。单列 工资是指当年核定工资基数后,企业因接受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调整工资等增加 的工资,这部分工资在基数外单列,称为单列工资。   2.执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的建安企业和执行“提成工资”的饮食服务企业按 实发工资数提取。   3.执行计税工资标准的企业,实发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发工资数提取; 高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计税工资标准提取;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的企业,包括国 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基层供销社等实发工资数低于职工档案工资的,按职工档案工 资数提取。   以上,仅限于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扣除适用。   二、缩短折旧年限审批权限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规定,我省少数城镇 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地 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同意后确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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