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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计征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5]5号颁布时间:1995-02-06

     1995年2月6日 冀地税发[1995]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衡水地区行政公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的《河北省计征企业所得税工资 扣除标准的规定》,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计征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标准的规定          河北省计征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计 征企业所得税时,我省各类企业工资扣除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 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根据工效 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包括新增效益工资和单列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 除。   二、对实行提成工资办法的饮食服务企业,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成工资提取办法和提取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税 务部门确定。   三、对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即实际发放工资额在计税工资 最高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计税工资最高限额规定 如下:   (一)计税工资年扣除最高限额为:一般企业4200元/人;冶金工业企业,直 接从事采煤的煤矿企业,直接从事采矿的矿山企业,直接从事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直 接从事装卸搬运的企业为5400元/人。   (二)省属企业按上述标准实行。市、地及其以下所属企业,其计税工资标准,由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当地职工工资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在不高于上述 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并将本地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企业职工人数计算。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按固定工、合同工和计划内长期 临时工计算。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按长期(半年以上)从业人员计算。实行劳动用工改 革的单位,按和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计算。   五、不论实行那种工资费用扣除办法,企业工资扣除增长额不得高于同期企业利润 增长额。   六、凡超过本规定多发、多列工资的,在计征所得税时,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 整。   七、本规定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企业。   八、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开始实行,以后将根据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和国家规定对计 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九、本规定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或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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