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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冀地税发[1995]24号颁布时间:1995-03-10

     1995年3月10日 冀地税发[1995]24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号《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 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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