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冀地税二发[1994]7号颁布时间:1994-10-27
1994年10月27日 冀地税二发[1994]7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的通知》已下发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政策执行口径,
现将省局《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问题
(一)我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经国务
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
号文规定的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除此之外的各类开发区,不论
叫什么名称,一律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省级及省级以下企业,由省科委认定。
(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所
得税优惠政策。
(四)税制改革之前各地自行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二、我省“老、少、边、贫”地区的范围
老革命根据地按1993年12月11日民政部《对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请求核查
我省老区、半老区县的请示的复函》 (民函[1993]288号)执行。(文件
附后)
贫困地区按河北省扶贫领导小组《关于重新调整贫困县的通知》(冀扶贫
[1994]5号)执行。(文件附后)
少数民族地区有:青龙满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丰宁满族自治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孟村回族自治县。
三、享受校办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
校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仅限于国家办的大中专院校、普通中小学校。不包括
各类成人教育学校、职工学校、企业的职工子弟学校和教育部门办的职教中心、其他
部门办的各类培训中心以及私立学校。
四、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企业和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减免税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132号中的解释执行。
五、新办企业减免税问题
新税制定实施后,对需减免税的新办企业必须严格审查。新办企业是指资金、设
备、人员、厂(场)地等从无到有新组建起来的企业。对原有企业一分为几,划出或
划入部门车间、门市部,改组、扩建、搬迁、改行转业、合并或吸收新成员,改变隶
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改变财产所有权及新组建的联营企业等,均不能视为新办企
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六、减免税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凡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基层税务机关
提出书面申请(打印文稿),填写减免税申报表,并提供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的有关文
件,证件证明、资料。
对企业递交的减免税申请, 由负责征收税款的基层税务机关(分局、税务所)
受理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按企业隶属关系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即县(市)
区及其以下企业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市地级企业由市地地方税务局批,
省级企业由省地方税国局审批。
(三)对难以控管或减免数额较大的减免项目,各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可收归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具体办法,各地、市在上述原则下自订,
(四)县和县以上税务机关认为征收机关意见不妥当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规定予以纠正。
(五)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征收机关不得擅自停征,企业也不得拒绝缴纳税款,
否则,分别按擅自减免税和抗税处理。
(六)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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