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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5]34号颁布时间:1995-04-10

     1995年4月10日 冀地税发[1995]34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本通知规定, ( 95)冀外经贸计财字第9号文《河北省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款改 按本规定执行。   具体弥补亏损手续,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二发[1994]19号文的规 定办理。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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