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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5]64号颁布时间:1995-07-27

     1995年7月27日 冀地税发[1995]64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财税字(1995)56号《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 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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