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总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冀税发[1994]6号颁布时间:1994-01-08
1994年1月8日 冀税发[1994]6号
各市、地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内部传真电报国税明电(1993)076号《关于
对福利企业、学校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
1.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福利生产企业;
2.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从事应征增值税、营业税
劳务、服务企业的福利企业;
3.小学校办生产企业;
4.学校(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提
供劳务(不包括商店、宾馆、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用于本校数学、科研方面的。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1.学校吸收外单位投资或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2.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3.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或承包给个人经营的。
三、凡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必须向税务主管征收单位提出申请,
经县区税务局重新审查确认、并报市地税务局备案后,由主管征收单位具体办理征、
退税手续。
四、新办企业和纳税有困难的老企业,是否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将另行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29日 国税明电[1993]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例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1993年12月28日指示精神,1993年12月29
日,以国税明电[1993]076号明传电报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
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
明确如下:
一、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
税、营业税。
二、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
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
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
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上报实际返还退税情况。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征
收消费税的产品,不得减免消费税、增值税。
三、税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
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学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照顾。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