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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共石家庄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局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暂不纳税问题的通知应予纠正的函

冀地税函[1995]155号颁布时间:1995-09-21

     1995年9月21日 冀地税函[1995]155号 石家庄市委、市政府:   你市石农发(1995)12号文《中共石家庄市委农工委、石家庄市农业局关 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暂不纳税问题的通知》不符合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政策的现行 规定。   首先,我国行使税收管理权的部门是税务机关,未经国务院授权,其他任何部门 和单位无权签发税收方面的文件;其次,现行税收政策明确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发 放资金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或放贷利息收入应征收营业税,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 的余额按现行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征税 问题也做了批示;第四,营业税,所得税税法规定:营业税、所得税的免税、减税项 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因此,石农发(1995)12号文属于违反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政策的文件, 建议你们责成农工委、农业局通知所属停止执行。 附件:中共石家庄市委、农工委、石家庄农业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暂不纳税问题的    通知      1995年8月23日 石农发[1995]12号 各县(市)、区委农工部、农业局、联合会: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不应当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问题, 市委农工委、市政府农业局已向市委、市政府写了专题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既有 口头答复,又有明确批示,并责成有关领导具体解决此事,因此,在市委、市政府未 做出统一规定之前,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基金会暂不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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