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廊坊市运输管理站收取管理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5]60号颁布时间:1995-04-22
1995年4月22日 冀地税函[1995]60号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交通局运输管理站收取管理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廊地税政一
字[1995]第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安次区交通局运管站为事业单位,其代交通局收取的管理费,根据营业税条
例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第6号文件规定,
此项收费应当征收营业税。
此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