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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5]57号颁布时间:1995-04-18

     1995年4月18日 冀地税函[1995]57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 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3月20日 财税字[1995]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不断来电询问,原营业税制对铁路工附业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是否继 续执行,国家是否对铁路工附业要作出新的免征营业税规定。对此问题,经研究,特 通知如下:   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铁路工附业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行为,应当从19 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对铁路 工附业不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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