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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朔黄铁路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2]114号颁布时间:2002-06-17

     2002年6月17日 冀地税函[2002]11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朔黄铁路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3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朔黄铁路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19日 国税函[2002]329号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朔黄铁路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晋地税税一发[2002] 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朔黄铁路经营管理机构——朔黄铁路有限责任公 司在北京注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朔黄铁路运营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应由朔黄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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