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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劳动保护费等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346号颁布时间:2002-08-01

     2002年8月1日 冀国税函[2002]34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上涨,我省原定的(冀国税函[1999]20号) 企业职工劳动保护费、冬季取暖费标准等已明显偏低。为了有利于增加职工福利,进 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参考周边省市的标准,针对我省情况,决定调整其最高扣除限额。 劳动保护支出、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每人每年扣除最高限额分别调整为600元、 600元、200元。各地在执行中要严格按此标准掌握,在上述标准之内的可据实 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在计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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