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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90号颁布时间:1999-04-21

     1999年4月21日 冀国税发[1999]9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和《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 励基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 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举报奖励基金由各 级稽查局管理,举报中心负责具体发放。各市局稽查局要尽快建立专用帐户,凭有关 支付凭证给付奖金。县(区)局举报奖励基金由财务部门单独设置专户管理。   二、举报奖励基金的计提办法。各级国税局稽查局从下拨办案经费的余额中按 10%的比例计提。不足部分,可向上级申请专项追加拨付。财务部门凭局长批示, 以拨列支到稽查局帐户(待总局作出规定后再做调整)。   三、举报案件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县(市、区)级国税局查办的举报案件,每案追缴税款在2万元以内或追 缴罚款在1万元以内,奖金在1000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批;追缴税款2万 元至6万元或追缴罚款1万元至3万元,奖金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由县(市、区)局局长审批。   (二)各市国税局查办的举报案件,每案追缴税款6万元以内或追缴罚款3万元 以内,奖金在3000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批;追缴税款6万元至10万元或 追缴罚款3万元至5万元,奖金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市局局长审 批。   (三)省国税局直接查办的举报案件,每案追缴税款在10万元以内或追缴罚款 在5万元以内,奖金在5000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批;追缴税款或罚款及所 支付奖金超过上述标准的,由省局局长审批。   举报奖励数额超过本级审批权限的,报上一级国税局审批。   四、举报奖金的发放要严格按上述标准掌握,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局批 准,奖金限额可适当提高。   五、举报人就同一税务违法事实向多个税务机关举报的,或一案由多个税务机关 共同查处的,举报奖金由对该案件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支付。   六、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税款或罚款确已追缴入库后,方可进行奖励。 查处的举报案件既有入库税款,也有入库罚款的,举报奖金只能根据规定按入库税款 的比例计提;没有入库税款,只有入库罚款的,则根据规定按入库罚款的比例计提, 严禁将税款和罚款的数额合并计提奖金。查补的税款或罚款分数次入库的,可按各自 累计入库的数额计提奖金。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举报奖金的支付手续,奖金原则上凭有效证件直接发给 举报人。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奖时,受托人应出具身份证件、委托证明及能够证实举报 人身份的有效证据,防止奖金被骗取冒领。   八、举报人因奖励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裁决。   九、《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取奖金财 务凭证》由省局统一制作发放。《付款专用凭证》为二联次,由举报中心填开,第一 联为存根联留举报中心,第二联存入稽查案卷备查;《领取奖金财务凭证》为三联次, 由举报中心填开,第一联为存根联,留举报中心,二联入稽查案卷,三联交财务部门 作为领奖凭证。   十、举报奖金的发放程序   (一)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经办单位根据举报人的书面申请,填写《税务违法 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建议,并注明有关事项,连同该案件的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税或罚款入库凭证以及相关案卷材料,送交举报中心审核后 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举报中心凭有关批准文件向举报人发出领奖通知书。   (三)举报人领取奖金时,举报中心负责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 填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人签名。   (四)举报人凭举报中心填开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取奖金财务凭证》,到财 务部门领取奖金。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奖励基金的管理。奖励基金必须作为奖励举报有功 人员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严肃纪律,税务干部凡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冒领奖金的,一律按贪污行为论处;对严重失职,玩忽职守,致使奖金被骗取 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式样)(略)    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取奖金财务凭证》(式样)(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      1998年7月29日 国税发[199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调动和鼓励举 报人揭发检举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来源:省级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基金从总局下拨给各地国家税务局 的办案补助经费总额中,按5%至10%的比例计提。地市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 基金从省级国家税务局下拨的办案补助经费中按相同比例计提。   二、使用范围: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奖励查实并结案的税务违 法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税务人员查案不包括在内。   三、基金管理: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管理, 财务部门单独建立帐户,举报中心专款专用。省级举报中心要定期对地市级举报中心 的举报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年节余的举报奖励基金自动结转下一年 度使用。具体的举报奖励标准和管理办法另发。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 本通知规定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9日 国税发[1998]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 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 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 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 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 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 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 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 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 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 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具体奖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 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 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 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 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举报中心应当 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 奖金。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 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 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 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 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的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   第十-条 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 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 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 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取得的资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 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局施行本办法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 税务局会商同级财政机关解决举报奖励基金来源后分别确定。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略) 附件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格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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