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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130号颁布时间:1999-06-11

     1999年6月11日 冀国税函[1999]13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 [1999]2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9年5月19日 国税函[1999]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企业及时出口收汇,降低出口商品成本,推动 出口增长,国家规定,1999年继续对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实行每美元贴息3分 钱,对1999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比1998年增加的部分,每美元贴息 0.10元。对这部分出口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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