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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中抽查稽查案件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0]155号颁布时间:2000-09-19

     2000年9月19日 冀地税函[2000]15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中抽查稽查案件的通知》 (国税函[2000]6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在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阶段,凡重点检查时检查被检查单位稽查案 件达不到40%,同时,达不到下级机关所有单位全部稽查案件10%的,要进行补 充检查。省局在重点检查时也将扩大对稽查案件的检查面。   各市局在执法检查总结报告中对稽查案件的检查情况和结果要单独统计、专门说 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中抽查稽查案件的通知      2000年9月5日 国税函[2000]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 (国税党字[2000]83号)关于“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执法检 查、执法监察,其中对稽查案件要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10%”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2000年全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中增加抽查稽查案件的内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   在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应对稽查案件的案卷进行重点抽查, 抽查面应不少于被重点检查单位稽查案件的40%,同时不得少于全部稽查案件的1 0%。抽查工作应突出对稽查工作四个环节中检查、审理和执行环节的监督。   二、工作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抽查稽查案件的结果应单独统计分析,并在向总局(政策法规 司)报送执法检查总结时同时上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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