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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报告

冀地税函[2000]150号颁布时间:2000-09-18

     2000年9月18日 冀地税函[2000]150号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与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不相适应的地方性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政办字[2000]52号)要求,我局 明确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各业务处室,对有关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进行了认真、全面的清理,经过局领导集体研究鉴定,确定主要有以下税收政策需要 修改或废止: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上市公司执行15%的优惠税率问题   1995年省政府下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股份制试点的通知》 (冀政[1995]81号)中规定:“关于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凡境内外 上市公司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报省政府 批准,以取得与其他上市公司公平竞争的条件。非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应按税法规定依 率计征。”   据统计,目前我省执行15%优惠税率的上市公司为9户,其中:经省政府批准 执行15%优惠税率的有8户。它们分别是:威远(冀政函[1993]87号)、 国际大厦(冀政函[1995]23号)、保定天鹅(冀政函[1995]89号)、 沧州化工(冀政函[1995]118号)、中国耀化玻璃(冀政函[1995]1 20号)、邯郸华玉陶瓷(冀政函[1995]121号)、唐山冀东水泥(冀政函 [1995]122号)和石家庄劝业场(冀政函[1996]16号)。按国家税 法规定,只有座落在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1 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而上述8户上市公司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15%所得税优 惠税率的条件,建议省政府下文予以纠正,改按国家统一的税法规定执行。   (二)企业集团汇总纳税问题   省政府(1995)147号令规定:“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所得 税处于同一纳税级次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由母公司统一纳税。”《省委、省政府关于 实施加快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意见》(冀发[1995]27号) 中规定:“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经批准可实行合并缴所得税。对‘九 五’末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合并缴纳所得税。”   按国家税法规定,只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目前有120家,我省只 有华北制药和耀化玻璃2家),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 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省政府批准 成立的企业集团,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能实行汇总纳税,且省局也没有批准权。建议 省政府下文对企业集团汇总纳税问题予以纠正,统一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三)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推进企业改组改制工作,妥善安 置下岗、失业人员,有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省政府先后下发了《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实 施再就业工程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1995]49号)、《关于实施再就业工 程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7]42号)和《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补充 政策(试行)的通知》(冀政[1998]19号)等文件,这些文件在国家统一的 税收政策之外,又制定了多项所得税优惠政策。它们分别是:1.规定所有企业(不 分国有、集体、私营,也不分原有和新办)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50%以上的, 均可享受新办劳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的税收优惠政策;2.非公有制企业、乡 镇企业进城和城镇集体企业兼并、租赁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总 数8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享受劳服企业 的税收优惠政策;3.农民带资进城收购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或兴办独立核算的经 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认定,主管税 务机关批准后,也可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述减免税政策,一是放宽了安 置比例,由国家税法规定的60%降至50%;二是放宽了执行范围,不论何种经济 性质的企业,也不论是新办的还是原有的,只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 都可执行再就业优惠政策。而国家税法规定则仅限于新办劳服企业执行。建议省政府 下文对上述放宽的减免税政策予以纠正,统一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二、涉外税收   河北省政府令第100号《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中的第十一条“对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5年内 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2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第十二条“外商投资 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 方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 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及其以上的,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认定,由税 务部门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兴 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 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减期满后,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年度,由 企业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规定 与WTO规则不相适应,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应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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