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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稽查人员岗位等级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0]90号颁布时间:2000-08-17

     2000年8月17日 冀地税发[2000]9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全省地税系统稽查人员岗位等级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目前,岗位等级制先在各市直和市辖区范围内进行,以便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 后,再逐步推开。    附件:全省地税系统稽查人员岗位等级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各项稽查工作上质量、上水平, 根据总局要求,结合省内、省外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岗位等级制,是以稽查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为主要依据确 定等级,与稽查人员政治待遇物质利益密切相关的稽查岗位技术等级制度,是公务员 管理的一种辅助办法。   第三条 在稽查干部队伍中推行岗位等级制度,必须坚持公开、公平、注重工作实 绩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公开原则,即各岗位等级条件公开、考评程序公开、定级结果公开。   公平原则,即稽查各岗位人员统一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考评,做到同级别同 待遇。   注重工作实绩原则,即等级评定采取工作实绩考核与相关业务知识考试相结合, 以实际工作技能和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的定级评定方法。   动态管理原则,即稽查人员岗位等级实行定期评定方法,考试合格予以定级或晋 升,不合格则予以降级或推迟晋升。   第四条 稽查人员的岗位等级是一定期限内的技能等级证明。其行政职务任免,按 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章  岗位等级的设置   第五条 按照稽查人员从事的工作性质,分为业务岗位和综合岗位,分别确定等级 条件。其中业务岗位包括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等工作;综合岗位包括行政、政工、 文秘、后勤等工作。稽查岗位等级制度设置五等十级。   (一)一等稽查员:一级、二级、三级;   (二)二等稽查员:一级、二级、三级;   (三)三等稽查员:一级、二级;   (四)四等稽查员:一级、二级;   (五)见习稽查员。   第三章 岗位等级的评定条件   第六条 业务岗位稽查人员的评定条件。   (一)一等稽查员   1.精通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熟悉一定生产经营知 识;   2.掌握高超的查帐技能,能对各类企业涉税问题进行检查;   3.熟悉稽查岗位各环节工作,并能熟练运用微机进行稽查信息系统的管理;   4.工作责任心强,执法公正廉明,无违法违纪行为;   5.一等稽查员任期内工作业绩考核平均分在90分以上,等级考试成绩不低于 90分。其中一等一级稽查员需任一等二级稽查员三年以上;一等二级稽查员需任一 等三级稽查员三年以上;一等三级稽查员需任二等一级稽查员三年以上。   6.一等稽查员从事稽查业务工作一般应在八年以上,或从事其他岗位税收工作 满十年,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二)二等稽查员   1.熟悉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掌握一定生产经营知 识; 2.有较高的查帐技能,能对各类企业涉税问题进行检查;   3.熟悉稽查岗位各环节工作,并能熟练运用微机进行稽查信息系统的管理;   4.工作责任心强,执法公正廉明,无违法违纪行为;   5.二等稽查员任期内工作业绩考核平均分在90分以上,等级考试成绩不低于 80分。其中二等一级稽查员需任二等二级稽查员三年以上;二等二级稽查员需任二 等三级稽查员三年以上;二等三级稽查员需任三等一级稽查员二年以上。   6.二等稽查员从事稽查业务工作一般应在五年以上,或从事其他岗位税收工作 满八年,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三)三等稽查员   1.熟悉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工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掌握一定的生产经营 知识;   2.有一定查帐技能,能独立熟练地对工业、商业等企业涉税问题进行检查;   3.熟悉本岗位各环节工作,能够熟练运用微机进行查帐;   4.责任心强,执法公正廉明,无违法违纪行为;   5.三等稽查员在任期内工作业绩考核平均分在80分以上,等级考试成绩不低 于70分。其中三等一级稽查员需任三等二级稽查员两年以上;三等二级稽查员需任 四等一级稽查员两年以上。   6.三等稽查员从事稽查业务工作一般应在三年以上,或从事其他岗位税收工作 满五年,有中专(含)以上学历。   (四)四等稽查员   1.掌握一定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工商企业财务会计知识;   2.有基本的查帐技能,能配合高等级稽查员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或能够 独立对小规模企业进行检查。   3.熟悉本岗位各环节工作,能够利用微机完成规范化的稽查文书制作等工作;   4.责任心强,执法公正廉明,无违法违纪行为;   5.四等稽查员在任期内工作业绩考核平均分在80分以上,等级考试成绩不低 于60分。其中四等一级稽查员需任四等二级稽查员两年以上;四等二级稽查员一般 需见习一年。   6.四等稽查员从事稽查业务工作一般应在一年以上,或从事其他岗位税收工作 满两年。   (五)见习稽查员   1.热爱稽查工作,工作责任心强;   2.勤奋好学,努力钻研业务,能够积极配合高等级稽查员完成稽查任务;   3.从事稽查工作不满一年。   第七条 综合岗位稽查人员等级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凭本岗位工作实绩和工龄、 税龄、学历、职务等条件参加各等级稽查员评定。   第四章 岗位等级的评定、晋升与降级   第八条 等级的首次授予。   (一)各岗位稽查人员等级的首次授予,按各等级稽查员标准,依据上年度稽查 人员工作实绩考试结果和等级考试成绩等条件评定。   (二)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工作实绩考核合格,有硕士学 位的,可授予三等二级稽查员;有本科学历的,可授予四等一级稽查员;有大专(含) 以下学历的,可授予四等二级稽查员。   (三)从税务系统以外调入的人员,需见习一年。见习期满后,由评定委员会根 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从税务系统内其他岗位调入人员,经考核考试合格,税龄在五年以上,可 授予三等二级稽查员;税龄在三年以上,可授予四等一级稽查员;税龄满两年,可授 予四等二级稽查员;税龄不满两年,需见习一年。   (五)稽查员等级评定中的特殊情况,按管理权限,由各级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 确定。   第九条 各等级稽查员的评定,主要依据稽查员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和等级考试成 绩进行。各等级稽查员的考核与稽查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实行百分制。各级稽查局 应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分别明确各环节及综合岗位稽查人员量化的考核标准,并确 定分值,按月对稽查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强化各等级稽查员的日常管理,年终 以考核积分确定其工作实绩。稽查员任现级别期满,平时工作实绩考核平均分达到规 定标准的,可申请晋级。   第十条 稽查人员等级评定程序为:个人申请、资格审查、工作实绩考核、等级考 试、评审委员会评审、任前公示、晋级公布和颁发证书。   (一)个人申请和资格审查。稽查人员根据各岗位等级条件和本人具体情况,申 报有关等级,填报《稽查人员岗位等级申报审批表》,如实填写有关内容。评审委员 会根据稽查员实际情况,按各等级稽查员标准对其申报资格认真进行审查。   (二)工作实绩考核和等级考试。   实绩考核:将稽查人员的日常工作表现、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分别进行量化, 以其日常的遵规守纪、政治业务学习、检查户数、查补税额等情况的统计数据为基本 依据,从思想作风、工作能力、廉洁自律、目标任务等四个方面,对其任级期间的工 作业绩平均积分进行计算。   业务考试:在其工作实绩考评分数达标的基础上,组织统一的稽查等级考试,考 试的重点是模拟查帐。   一等稽查员的工作实绩考核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考试由省局统一组织,等级 评定由各市局初评,报省局批准。   (三)评审委员会研究和任前公示。根据稽查员的工作实绩考核和等级考试分数, 按管理权限报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后,初步确定其稽查等级,并在一周内进行公 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使评定结果更加公正、客观。   (四)晋级公布和颁发证书。各级别稽查员确定后,按管理权限由稽查人员岗位 等级评审委员会颁发(税务稽查岗位等级证书),并在本级稽查局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提前晋级或免试晋级:   (一)荣获市局表彰奖励的,可提前一年晋级;荣获省局表彰奖励的,可提前两 年晋级;荣获省委、省政府或国家税务局表彰奖励的,可破格晋升一级。   (二)在市局组织的业务考试或竞赛中获前三名的,可提前一年晋级,同时免予 参加当年二等以下稽查员等级考试;在省局组织的业务考试或竞赛中获前五名的,可 提前两年晋级,同时免予参加当年一等以下稽查员等级考试;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 业务考试或竞赛中获前十名的,可破格晋升一级。   (三)一、二等稽查员任级后连续两年工作考核积分居本局前三名者,或三、四 等稽查员任级一年中工作考核积分居本局前三名者,可提前一年参加晋级考试。   第十二条 各等级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评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予以延期 晋级或降级:   (一)一、二等稽查员连续两年工作实绩考核积分在规定标准以下,推迟一年晋 级;三、四等稽查员年度内工作实绩考核积分低于80分,推迟一年晋级。   (二)任期内在市局组织的业务考试中不及格,或在省市局组织的等级考试成绩 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推迟一年晋级;在省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业务考试中不及格 的,在原等级基础上降一级。   (三)违反稽查人员工作纪律、严重损害稽查队伍形象,受到警告处分的,推迟 一年晋级;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推迟两年晋级;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视情节 轻重降一至两级。   第十三条 稽查人员提前晋级、破格晋升,或推迟晋级、降级后,其级别的晋升期 限按调整后的级别、年限计算。其津贴待遇从次月起执行新的标准。   第十四条 各级稽查局稽查人员均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级和升降级,征收单位兼 职稽查人员按本单位税政征管岗位等级标准进行定级或晋升。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四等二级(含)以上级别稽查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规模较大的、难度较高的业户的稽查,必须由三等一级(含)以上稽查 员担任主查;对规模较小、检查较容易的业户的稽查,经稽查局长批准,可由三等一 级以下稽查员担任主查;   (二)三等一级以上稽查员可以办理全市范围的税务检查证;二等三级(含)以 上稽查员可以办理全省范围的税务检查证,有资格参加省局组织的交叉稽查和上查下 活动;   (三)在同一案件稽查过程中,级别高的稽查员为负责人,并对案件质量负主要 责任;   (四)高等级稽查员在工作、学习等方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积极协助单位 领导做好本单位各项工作,并有责任和义务对低等级稽查员进行传、帮、带,帮助其 成长和进步。   第六章 岗位津帖   第十六条 在稽查系统实行稽查人员岗位等级与岗位津贴挂钩制度。岗位等级津贴 由各种奖金、征收补贴、交通补贴、误餐补贴等资金组成。按月计发,具体发放标准 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要适当拉开差距,体现激励原则。此项经 费,各市地方税务局还可酌情给予资助。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日常稽查工作的管理与考核是搞好稽查等级制的基础,建立健全与 之相配套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是做好岗位等级评定的关键环节。各级地 税机关应建立稽查人员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稽查工作的局长担任, 副主任由稽查局长担任,成员包括稽查局副局长、人事处(科)长、教育处(科)长 等。评审委员会在稽查局设立等级评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稽查局长兼任,负责各 等级稽查员的日常考核管理工作。人事、教育部门分别负责稽查员工作实绩考核和等 级考试的公平、公正性的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具备晋升或晋级条件的稽查员,于每年度1月20日前,向本级评审委 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各市局于每年度1月20日前将具备晋升一等稽查员条件的稽查 员名单和工作实绩考核情况,报省局稽查局。   第十九条 市局稽查岗位等级评定工作一般应在每年度2月底前结束。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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