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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发票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0]40号颁布时间:2000-03-14

     2000年3月14日 冀地税函[2000]40号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费收据加盖税务监制章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监制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费收据”(以下简称“专业发票”)。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 下:   一、专业发票为微机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并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专用有色荧光 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   二、专业发票由你公司向我局报送使用计划,我局统一安排印制,你公司负责统 一领购、统一发放,各市地税主管机关对发票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管理。   三、为保证专业发票的使用,你公司每次印制发票应提前一个月将使用计划报我 局,我局将根据使用计划向专用发票承印厂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四、专业发票自2000年4月1日起使用,你公司下属各司部应于3月25日 前,持税务登记证件到所在地地税主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及《发票购印用存登 记簿》等事宜。   五、为便于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对专业发票的管理和日常检查,你公司所属各司部 每次领购专业发票时,必须经当地市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在《发票购领簿》上签章。 你公司要依照当地市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在《发票领购簿》上签发的购票数量向下属 各司部发放。   六、你公司所属各司部应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专业发票。已开具的发 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要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满后,由你公司在我局监督下进行集 中销毁。   七;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 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费收据票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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