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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0]43号 颁布时间:2000-04-09

     2000年4月9日 冀地税发[2000]43号   秦皇岛、唐山、沧州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河北省航运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 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从事国际船舶运输和国际船舶代理的企业(以下称用票单位)要按 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于2000年4月30日前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领购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 票)事宜。   二、专用发票为微机票,纸质和规格按照《通知》第四条要求,并使用全国统-的 发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三、专用发票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河北省航运管理统一领购、保管和 发放,各市地税机关对发票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管理。   四、各用票单位每次领购专用发票时须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在《发票领购簿》上 签章;省航运管理局和各市航运管理部门分别凭当地地税机关在《发票领购簿》上签 发的数量发放专用发票。   五、根据我省国际海运业的实际业务需求,专用发票在《通知》第五条规定四联 的基础上,增加第五联为税款抵扣联,印色为绿色。   六、专用发票从文到之日起启用,除秦皇岛市地税局监制的“河北远洋公司运费 结算单”可延用到2000年9月底外,其他公司使用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一律作 废。   七、各市地税局和航运管理部门要在2000年9月底之前搞好旧版发票的清理 核销工作,确保专用发票在10月1日全部启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          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21日 国税发[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委、办、局):   为了规范国际海运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际海运 经营人(含国际海运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托运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际海运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 总局、交通部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人一律使用《国际海 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交通部批准,凡从事国际海运、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外商独资 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收取运费、船舶代理费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时,必须向付款 人开具《专用发票》。   国际海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二、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交通部的批准文件 (证书),并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专用发票》事宜。   已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不得再办理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三、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在“费用明细”栏中分别列明运费(含多 式联运全程运费)、船舶代理费及其他服务收费项目。当费用同时用人民币和外币结 算时,必须按单一币种分别填开发票。用外币结算费用时,除以外币金额填开发票外, 还应在备注栏中,按当天的外汇牌价注明人民币的合计金额。   当进行多票运输费用结算或按月(季)费用结算时,不便于全部列明的“船名/ 航次”、“到(离)港日期”、“运输起迄地点”、“提单号”、“费率”等栏目内 容的可以省略,但涉及费用内容的,不得省略。   四、《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规格241× 153(或6英寸)mm,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全国统 一防伪措施规定印制(发票样式附后)。   五、《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 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为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 用于购付汇。   在本规定之外,如需增加《专用发票》联次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 务局确定。   六、《专用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 为财务结算、购付汇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七、《专用发票》于2000年4月1日开始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海运旧版 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10月31日。   八、国际海运公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建立健全发 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九、各级税务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国际海运企业和海运船舶 代理企业的管理,共同作好国际海运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附:1、《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票样(一至四联)(略)   2、《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票样(一至四联)(略)   3、《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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