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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0]107号 颁布时间:2000-07-03

     2000年7月3日 冀地税函[2000]10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0年6月7日 国税发[20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于1998年4月2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6月16日和2 000年5月9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 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00年6月7日起生效,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8年4月27日以国税函[1998]258号文印 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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