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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0]79号 颁布时间:2000-05-15

     2000年5月15日 冀地税函[2000]7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24日 国税发[2000]70号   据部分地区反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 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 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97号) 的规定,对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转让收入,应自1994年1月 1日起征收营业税。但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 资产合同,延至1994年以后取得的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不甚明确。经研究, 现明确如下:   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所取得 的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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