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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8]82号  颁布时间:1998-09-15

     1998年9月15日 冀地税发[1998]8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切实做好税收票证管理 工作,省局制定了《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 定本税收票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一、税收票证种类和使用范围   (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征收现金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统 一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   (二)税收定额完税证的具体面额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 元共六种。   (三)设立乡(镇)金库的地区,按有关规定和乡(镇)金库退库范围在乡(镇) 金库办理退库业务时,先由基层税务机关提出退库申请,报经县级局局长批准后,由 基层税务机关领导根据县级局批示意见签发税收收入退还书。   二、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由市局统一刻制,下发所属税 务机关使用,并报省局备案。   三、税收票证领发和保管   (一)县级及其以上税务机关根据上年税收票证使用情况和当年税收政策、税源 结构变化情况,按年编制税收票证分季度领用计划,逐级汇总上报省局。   (二)票证领发原则上实行定期定量领取制度。在保证征收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 下,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要严格控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代售单位原则上一 个月领取一次票证,领取数量为一个月的使用量;税务人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代征代售人员每次领取每种票证一本。偏远地区和集中征收期间的持票人员,经基层 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可适当扩大领用数量。   (三)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签定合同或委托书时,必须 在合同或委托书中明确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领取、保管、使用、缴销和 损失税收票证的责任以及违章处罚规定。   (四)基层税务机关不但要配备票证专用箱柜,用于保管库存的税收票证,而且 还要配备具有安全条件的专用设备,用于税务人员存放尚未使用和虽已使用但没有办 理缴销手续的税收票证。   (五)已填用的税收票证要根据时间先后,按照缴款书、汇总缴款书及其所附完 税证和其他完税凭证的顺序整理和装订,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四、税收票证填用   (一)税收票证填用必须做到内容齐全、计算准确、填写规范、票实相符。征收 现金税款时,要先收款后开票,做到票、款两清。   (二)税收票证填写错误或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填开作废的票证,应在作废 票证上加盖“作废”戳记、注明作废原因并由基层税务机关领导签字,需要重开税收 票证的还要注明重开税票的字别号码。   五、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时,除按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缴销外,还要填制票款结报单(或印花税票销售结报 单),按以下规定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一)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人),持 填用及未填用的各种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以及纳税保证金收据于当日或次日,向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按限期、限额规定,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限期限额 的标准是:限期为10天;限额为:税务(代征代收)人员为2000元,代征代收 单位为20000元。边远地区执行限期限额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局批准可适当 放宽标准。   (二)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和个人,按上述限期限额规定向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 计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印花税税款缴库时,销售印花税票征收的印花税现金税款和用完税证征收的印花 税现金税款要分别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   (三)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向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 缴销手续。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税票调换证、车船使用税标志 由持票人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会计人员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六、税收票证损失处理   (一)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税票调换证、印花税票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发生丢失后,要采取办法积极查找,必要 时请求当地公安部门或毗邻地区税务机关协助查找,查找未果的7日内要在市级以上 有影响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同时要及时逐级报告上级税务机关:24小时内报告市局, 3日内报告省局,一个月内逐级向省局报送书面材料。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丢 失税收票证的数量及字别号码、责任人检查及丢失证明、查找经过、声明作废的证明 材料等。   (二)丢失税收票证按规定需要赔偿的,由县级局根据情节轻重在三个月内对责 任人做出赔偿和处罚决定。具体赔偿标准是:非个人原因丢失税收票证的,每份赔偿 100元;个人违规丢失票证的,每份赔偿200元;以丢失税收票证为名骗取税收 票证的,每份赔偿300元。个人违规丢失税收票证的,对责任人给予500~10 00元的罚款。县级局对责任人做出的赔偿和处罚决定要同时报市局备案。   赔偿和处罚款项由县级局用于税收票证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由于个人违规而丢失票证的,除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按《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由公务员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辞退或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损失税收票证核销时,要逐级提出核销申请,上报有权核销单位办理核销 手续。核销申请要附报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   税收票证核销的时限是:票证损失时间超过12个月。核销权限为:每次损失无 价证券10份以下(含10份)或损失有价证券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 由市局批准核销,并将批准核销文件和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报省局备案;每次损失无 价证券10份以上或损失有价证券500元以上的,由省局批准核销。   七、税收票证销毁   保管期满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由县级局按规定销毁。   由于印制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废票、丢失后又追回的税收票证、自然原因造成的毁 损残票、过期停用的车船税标志和其他停用的票证以及其他需要销毁的税收票证,要 在清点无误、登记造册、集中整理的基础上,统一上缴到市局按规定集中销毁。   八、税收票证核算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设置票证分类出纳帐、印花税票分类出纳帐等总帐和票证 分户帐、印花税票分户帐等明细帐,并根据需要设置票证审核(检查)登记簿、票证 损失登记簿、待销毁票证登记簿等辅助帐。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 (人)要设置“票款结报手册”,对税收票证的领发、填用、缴销、结存和损失等情 况进行核算,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完整。   (二)基层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登记总帐、明细帐的领取数,根据 “票款结报单”和“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的有关项目登记总帐、明细帐的填用数、 作废数、损失数、上缴数,根据“票证审核(检查)差错清单”和“票证审核(检查) 处理通知单”登记票证审核(检查)登记簿,根据“票款结报单”、“票款损失报告 单”和损失核销文件登记票证损失登记簿。县级及其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票证领 发单”、“票证缴销表”和所属单位上报的报表以及有关文件等凭证登记有关总帐、 明细帐和辅助帐。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按时记帐、结帐,并根据审核无误的票证帐簿,按月(季) 编制和报送税收票证报表,特殊情况要编写报表说明。   九、税收票证工作奖励和处罚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票证工作,加强对税收票证工作的领导,搞好税收 票证的年度评比及奖励和处罚工作。对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健全,票证领发、缴销及时 严密,票证使用准确无误、填写规范,资料、信息报送齐全且未发生丢失视同现金管 理的票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票证制度执行不严、管理 混乱、填用质量较差、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基层征 收单位(人)发生丢失票证的,由市局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丢票人员和所(分局) 长半年奖金;县级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两次丢失票证的,由省局给予通报批评,并扣 发局长半年奖金。凡给予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度内均取消评先资格。   十、税收票证工作总结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要对税收票证制度的执行情况、税收票证管理过程中的经验和 不足以及建议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各市局总结报告要在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报省局。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同时施行。此前 制发的有关票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税收票证管理有关表式11种(由各市局统一印制)。 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 编报机关: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票证 本年预 下年预 减:本年 下年计划领用数 单位 计填用 计填用 末预计 名称 数 数 结存数 合计 一季 二季 三季 四季 科(股)长: 审核: 制表: 票证领发单 领取机关(加盖印章): 领发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票证名称 单位 领发数量 字别 起止号码 登记帐页 发证机关(印章): 领证人签章: 发证人签章: 说明:本票证领发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发放机关留存。第二联领取机关作记帐凭 证,第三联发放机关作记帐凭证。 票款结报单 结报期限: 年 月 日至 月 日 第 号 结报单位(人)名称 编码 票证 单 字别 起止 填用 实征税款 作 损 上 结 名称 位 号码 数 税种 品目名称 金额 废 失 交 存 数 数 数 数 结报人签章: 代征代扣单位盖章: 会计人员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票款结报单由票款结报单位(人)填制,一式两份,一份基层税务机关作 会计凭证,一份报县级局备查。 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 结报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单位:枚 结报单位(人) 代售单位编码 面额 销售数量 金额 作废数 损失数 上交数 结存数 一角票 二角票 五角票 一元票 二元票 五元票 拾元票 五拾元票 一百元票 合计 销售单位(人)签章: 会计人员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本结报单由票款结报单位(人)填制,一式两份,一份基层税务机关作会 计凭证,一份报县级局备查。 缴 销 票 证 封 面 (本期共 册 本册是第 册) 县(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所) 年 月 旬 票证名称 份 数 汇总单名称 张 数 1.税收通用完税证 1.票款结报单 2.元碳完税证 2.印花税票结报单 3.汇总缴款书 3.票证作废清单 4.其它缴款书 4.票款损失报告单 5.罚款收据 5 6.小额退税凭证 6 7.定额完税证 7 8 8 合 计 合 计 局(所)长: 填报人: 说明:缴销票证封面由基层税务机关会计填制,报县级局备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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