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8]102号颁布时间:1998-11-11

     1998年11月11日 冀地税发[1998]10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税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抓好 落实。   税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全省地税系统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是 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的主要措施之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税收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化建设,根据具体情况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总体目标。做出年度规划,并于 1998年底前汇总分别报送省、市地税局计会部门。 附件:税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一、为推动全省税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保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会 计核算工作标准(试行)》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试行)》 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全省地税系统税收会计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所有从事税收会计核算的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均应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申报“税收会计基础规范化单位”。   三、考核的权限和程序   (一)申报。核算单位根据自己工作情况和自检结果,年初向考核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开展情 况,对照工作标准自测情况等。   2.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3.《河北省税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考核权限。税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由省、市两级地方税务机关、财政机 关联合组成考核小组,分级组织考核,上解单位由市地税局和财政局组织考核;入库 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由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组织考核。   (三)考核的实施。省、市级两级地方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根据核算单位申报情 况,抽调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素质高的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在每年下半年对申报单 位实施考核。   1.考核小组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方法,做到 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宽严适度。   2.考核小组成员应适当分工,深入现场实际考核,每个成员对所考核指标的质 量负责。   3.根据考核情况,将考核结果向申报单位交换意见,肯定成绩,指出整改意见。 据实填写评分表,写出评语。   4.省、市地方税务部门将考核确认报告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四、确认   税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采取百分制,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的核算单位,分别由省市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核发《税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 位证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确认为税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1.不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河北省会计条例》和《税收 会计核算工作标准(试行)》,会计核算严重混乱,长期不记帐、结帐,帐证、帐帐、 帐表不符的;   2.报送虚假会计报告,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3.本单位当年经政府有关部门检查确认有较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且受到行政处 罚的;   4.发生其他严重经济问题的。   五、复核   已经获得《税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的,考核确认部门每两年进行一 次复查,对会计工作明显消弱、达不到规范标准的核算单位,考核确认部门责令其在 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仍未取得明显效果的,收回证书。核算单位发生合并、撤消 和改变核算形式的,应收回原证书,对撤、并和改变核算形式的核算单位,重新组织 考核。   附件:税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表。(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