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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治州市市区内饮食等五个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的函

冀地税征函[1998]10号颁布时间:1998-04-06

     1998年4月6日 冀地税征函[1998]1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处):   针对饮食等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管理不严,漏管户时有发生,致使地方税税款 流失的问题。最近,沧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出了《关于加强沧州市市区内饮食等五个行 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制定了《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特种行业税收管理的规 定》。现将此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借鉴、参考。为切实贯彻落实《河北省地方税 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业税收征 收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各市要进一步提高征管水平,公平税负,切实堵塞征管漏 洞。 附件: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沧州市市区内饮食等五个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1998年2月12日 沧市地税函[1998]33号 新华、运河、沧县、开发区地税局、市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个体工商业户定 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对沧州市市区内饭店、歌舞厅(音乐茶座、练歌房)、洗 头房(干洗按摩)、桑拿浴、婚纱影楼五个行业税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 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 资料是指:   1.经营用房屋的产权证件或购建房屋批件;   2.租赁房屋合同(协议书)或其它劳务合同(协议书);   3.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4.出租(包)人、转租(包)人清税证明或凭证;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将以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存入业户档案中,列入纳税资料备储 内容。   二、各征管单位要将市局统一制作的《沧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特种行业税收管理 的规定》发到每一个纳税人手中,并张贴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以接受税务机关的 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纳税人应保存的完税凭证及有关资料要存入纳税粘贴簿中,并保存十年以上。   四、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转租(包)情形的,承租(包)人必须督促出租 (包)人或转租(包)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及变更其税务登记。否则, 承租(包)人承担出租(包)人或转租(包)人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金。   五、纳税人要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本单位收入超过8 00元以上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收)标准如下:   高薪服务人员:100元~150元/月;   厨师及其他专业人员:50元~100元/月。   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其所核定的营业额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降低。因 特殊原因需要降低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基层征收单位拿出调整意见,报县、市、 区局批准,纳税大户报市局批准;实行定额发票征收的纳税人和建帐征收的纳税人, 其所申报的营业额不得低于原定定额标准或同行业、同等规模纳税人的营业额标准。   七、地方税务机关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采取税收保 全措施;有根据认为,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有隐匿营业收入或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的, 应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采取其它税收保全措施。   八、本通知未涉及的纳税事项或内容以沧市地税发(1996)95号文为准。 本通知与原发文件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各单位要将纳税人的核定情况如实登记,并报市局一份备案。   十、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饭店、歌舞厅、洗头房(干洗按摩)、桑拿浴、婚纱影楼五个行业的最低 营业额一览表(略)    2.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特种行业税收管理的规定(略)    3.纳税人税收核定情况登记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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