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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日本株式会社提供技术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冀地税国[1998]235号颁布时间:1998-11-19

     1998年11月19日 冀地税国[1998]235号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秦皇岛浅野水泥有限公司支付日本水泥株式会社技术服务费是否缴纳 营业税的请示》(秦地税发[1998]84号)收悉。关于日本水泥株式会社有关 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合资企业进行与建设、生产有关的技术破务劳务的征税问题。经研 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即对日本 株式会社在向我国合资企业销售机器设备时提供的技术服务应按营业税的“服务业一 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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