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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8]97号 颁布时间:1998-11-02

     1998年11月2日 冀地税发[1998]9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河北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 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 票)的印制、领购、保管和使用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货代发票的印制   (一)货代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组织印制管理。   (二)货代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并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 套印发票监制和发票号码。   (三)用票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底之前,分别将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的使 用计划报省外经贸厅,由省外经贸厅出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使用货代专用发票 批准通知单》,货代企业持该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省地方税务 局根据省外经贸厅汇总后的印制计划向发票定点印刷厂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四)发票定点印刷厂必须依照《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货代发票。印制 完毕后,要专库妥善保管。同时,填写《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上报省地税局。   二、货代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一)货代发票由省外经贸厅统一领购,统一发放。各用票单位一律凭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发给的《发票领购簿》和单位介绍信领取。省辖市地税局和当地地税主管机 关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二)用票单位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货代发票的购、领、用、存管理 制度,设置专人负责货代发票的使用和保管,及时登记《发票购印用存登记簿》,定 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三)用票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对已 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要按规定严格保管。微机专用发票存根联要按顺序号 装订成册。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按照核销的程序进行销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私印、出售货代发票。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定期组织力量对货代发票的印制、使用、保管及货代发票的 取得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规定的发票,任何国际货代企业、 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国际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和记帐报销凭证。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规定自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 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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