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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8]3号颁布时间:1998-01-09

     1998年1月9日 冀地税发[1998]3号 河北省公路管理局、经营性公路公司: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将《河北省高速公路专用发票管理暂行 规定》印发给你们,清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高速公路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细则和冀地税发[1997]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 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保管和使用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专用发票的印制   (一)专用发票(基本票样由省公路管理局提供)必须由省地税局指定的发票定 点印刷厂印制,并由省地税局统一组织印制管理。   (二)专用发票必须采用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套印“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票专用章”。   (三)为保证专用发票的使用,用票单位应根据上年的使用量,在每年6月底和 12月底分别将下半年的使用计划填写《印制发票计划表》报省地税局。省地税局根 据印制计划向专用发票承印厂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四)专用发票承印厂必须依照《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专用发票。专用 发票印制完毕后必须专库妥善保管。同时,填写《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上报省地税 局,并通知省公路管理局。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一)专用发票由省公路管理局统一领购、统一发放。   (二)省公路管理局领购专用发票时应持省地税局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到省地 税局办理领购手续。   (三)专用发票由承印厂根据省地税局签发的、省公路管理局填制的《通行费专 用发票请领单》所注明的数量向公路管理局发送。   (四)专用发票工本费的结算。专用发票工本费由承印厂按照省地税局、省公路 管理局、承印厂统一核定的价格(含代省地税局、省公路管理局分别按专用发票工本 费的10%、5%收取的专用发票工本管理费)与省公路管理局结算。   (五)省公路管理局和使用专用发票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专用发票购、领、用、 存管理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负责专用发票的使用和保管;及时登记《发票购领用存登 记簿》。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印、私售、转借专用发票。   三、省地税局和省公路管理局将定期对专用发票的印制、使用和保管等情况进行 检查。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公司。   六、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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