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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8]27号 颁布时间:1998-03-18

     1998年3月18日 冀地税发[1998]2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工作的管理,规范代 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工作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 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代理工作的意见》,经研 究,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从事的地方税代理业务范围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除从事现行税务代理事项之外,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 办理下列涉税事宜:   (一)对减税或免税申请及项目进行审核验证,并出具审验报告;   (二)对亏损企业或以本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进行审查核实,并向税 务机关出具审查报告;   (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时,对其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及经营 场所等进行审验,并出具审验报告;   (四)对集体企业年终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查核实,并出具审查报告;   (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进行审查核实,并出 具审核报告。   二、税务机关可以将下列事务性工作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   (一)税务登记的前期服务性工作,如:发售表格、咨询辅导以及传递返还手续 等;   (二)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种涉税业务培训;   (三)其它事务性或服务性工作。   以上诸项,凡属审查、核实、验证性质的工作,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客观公正地作 出报告并对报告负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接受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查、核实、验证报告, 并据以办理有关税务工作;如发现报告与事实不符,税务机关可以重新审查、核实, 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税务师事务所的责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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