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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8]92号颁布时间:1998-05-18

     1998年5月18日 冀地税函[1998]9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 排》生效的通知(即国税发[1998]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生效的通知      1998年4月15日 国税发[199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 “《安排》”)业经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于1998年4月10日和1998 年4月8日相互致函,确认已完成《安排》生效的批准程序。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 政区于1998年2月1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安排》的备忘录,《安 排》应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效。在内地,《安排》适用于1998年7月1 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 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安排》文本已于1998年2月20日以国税发 [1998]24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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