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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采购申请单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8]247号颁布时间:1998-12-02

     1998年12月2日 冀地税函[1998]247号 邢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克瑞阀门有限公司自制采购订单是否缴纳印花税的请示》(邢地税 [1998]1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1997]505号)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在国内采购物 资时以自制订单、采购申请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 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企业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 的,仍按(国税函[1997]505号)规定,暂不贴花。   此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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