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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1]4号颁布时间:2001-02-21

     2001年2月21日 冀财税[2001]4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 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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