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1]4号颁布时间:2001-02-21
2001年2月21日 冀财税[2001]4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
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