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规[2001]14号颁布时间:2001-02-11

     2001年2月11日 冀财规[2001]14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 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0]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国家税务局反馈。 附: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 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